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学院研究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奖励学院研究生群体中综合素质最为突出的优秀学生。为选拔优秀代表,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有关精神,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遵照《我校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校研【2014】17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一、评选对象及奖励设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研究生阶段在学院培养达一年以上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在取得学籍后,每学年申请一次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各院(系)确定的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4年。根据培养层次不同,分别设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实践能力突出。
三、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一)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研究生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加权平均成绩具体计算方法见后续学习成绩计算)。
(三)在学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四)在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五)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六)在课题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经历丰富,表现突出。
四、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长、党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各系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系主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工作组成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体系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工作,制定量化评审体系,采取“基础评审”+“公开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成绩排名,最终实行差额评选。
综合成绩=基础评审*90%+公开答辩*10%
1、基础评审量化评比指标:
指标 |
学习成绩 |
科研成果 |
社会服务 |
硕士生二年级 |
50分 |
30分 |
20分 |
硕士生三年级 |
20分 |
60分 |
20分 |
博士生二年级 |
50分 |
30分 |
20分 |
博士生三、四年级 |
|
70分 |
30分 |
2、基础评审具体评分标准:
(1)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得分=学习成绩*年级系数
备注:
硕士二年级成绩计算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加权成绩;
硕士三年级成绩计算所有课程加权成绩;
博士二年级成绩得分计算第一学年课程加权成绩;
硕士二年级、三年级、博士生二年级的年级系数分别为50%、20%、50%。
(2)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得分=(A+B+C+D+E)
科研成果得分硕士上限可提升至60分,博士上限可提升至75分
科研成果界定为研究生(博士)阶段截止到评选文件发放日为止;
科研成果部分加分如有异议,需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
A、发表论文、出版专著
A类权威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
B类权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
D类权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
核心期刊 |
每篇30分 |
每篇20分 |
每篇10分 |
每篇5分 |
攻读研究生阶段出版专著,每1万字加0.5分。参与其它出版,每1万字加0.15分(著作权清晰)
备注:论文级别以最新版北大核心期刊目录(北大2014版)为参照,论文及专著均须以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刊物等级均以学院最新标准为准;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相关材料”指:发表的文章以期刊目录和文章复印件为证明。
B、学科竞赛
获奖级别 |
加分 |
国际级和国家级(金、银、铜) |
20,15,10 |
省部级(一、二、三) |
10,8,4 |
备注:
获奖项目必须与学院的学科特点相关;
以团队形式参赛时,参赛学生名单中排序前四才可加分,团队人数大于等于4人时,排序第一学生加分为0.4*级别加分,排序第二学生加分为0.3*级别加分,排序第三学生加分为0.2*级别加分,排序第四学生加分为0.1*级别加分;团队人数为三人时,排序第一学生加分为0.5*级别加分,排序第二学生加分为0.33*级别加分,排序第三学生加分为0.17*级别加分;团队人数为2人时,每个人的加分为0.5*级别加分。(优先以奖状上的名单顺序为准,再次为网站公示名单顺序,然后为报名名单顺序)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C、专利
备注:专利以获得专利证书为准,不同专利项目得分可以累加。
D、课题研究
级别 |
参与者(学生名单中排名前三) |
其它参与者 |
国家级 |
6分 |
2分 |
省部级 |
4分 |
1分 |
备注:纵向课题核实级别,横向课题不纳入统计口径
参与课题以经批复的课题申报书或结题书为准,不同课题得分可以累加。提交的课题加分证明需由学院科研秘书(张鹃老师)认定签字,排名以申报书排名或者结项报告排名为准,再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E、学术会议
级别 |
宣读且收录 |
收录未宣读 |
全球性 |
5 |
2 |
全国性 |
3 |
1 |
备注:
参与学术会议需提供会议证明,不同会议得分可以累加,同一论文参加多个会议者只取最高分;会议级别中,全球性会议须是境外会议,全球性会议和全国性会议本人需出席;论文收录是指论文被会议正式出版的纸质版或电子版本文集收录。
全国性学术会议包括:中国数量经济学年会、中国金融学年会、中国统计学年会、中国世界经济学年会、全国高校国际贸易学科协作会议、中国产业经济学年会、中国区域经济学年会、中国经济学年会、中国高校政治经济学年会、中华外国经济学说年会、中国青年经济学者论坛、中国生态经济学年会等。全球性学术会议由同学们提出申请,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3)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得分=A+B
A、学生活动类
1)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工作岗位满一年,个人获得省级以上、校级、院级奖励者单项分别加5分、3分、2分;
2)积极参与学生工作,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岗位且成效显著,所在组织获得省级以上、校级、院级集体荣誉者单项分别加5分、3分、2分;
3)全面发展,表现优异,获得各类校级十佳评比活动优秀者,单项加3分;
4)研究生德育助理的分管工作学校年末考核中评比为“优”的加5分;本科生班主任带领班级期间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班称号的,单次加3分;
5)研究生指导本科生参与各类学科相关竞赛、科技创新、商业创新比赛获得奖励的,获得省级以上、校级的单项分别加5分、3分;指导本科生发表论文的,按论文级别A类权威、B类权威、D类权威、核心期刊单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3分;指导工作需由本科学生群体提出申请,并在研工组备案。
B、社会公益类
1)道德模范方面身体力行,事迹突出者,经核实,单项事迹加3-1分;
2)各级参加基层挂职锻炼项目并表现良好,按服务时间及效果加3-1分;
3)具有良好的集体意识,积极参与经认定的社会及集体活动,每学年参与次数达10次、8次、6次者分别加4分、3分、2分;需以清单形式列出参加的具体集体活动。
学生干部、党员,主持、组织、参与其职责范围以内的学生活动不列入此处集体活动。集体活动另附表格呈现。
3、公开答辩评比
公开答辩分年级按1:1.5的比例,根据基础评审得分排序选取候选人进入答辩环节。
公开答辩从“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现场表现”几个方面评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1、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2、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3、超资助年限的学生;
4、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6、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7、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8、有课程不及格;
9、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10、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七、评选时间和办法
1、时间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0至11月进行。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2)导师签署意见;
(3)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基础评审;
(4)公开答辩,并实行差额评选;
(5)学院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6)研究生院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3、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由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八、奖励办法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九、其它
1、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博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应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我校。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4、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评选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卫生不合格、损坏公共财物、与同学或学校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冲突等,未达到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的,综合成绩每次扣2分,影响恶劣者取消参评资格;
6、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如有任何异议,可提出申诉意见,反馈程序为:学院研工组—学院党委—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不建议越级申诉;
7、有本实施细则未涵盖的特别优秀事迹者、奖励者,可提交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8、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