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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研究生申请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15-03-09 09:22:04点击次数:

第一条 学院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为规范申请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必须有学术论文已被本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并被邀请出席会议作学术交流。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在由系、所组织的有相关专业教授、副教授参加的研讨会上用外文宣讲学术论文,接受修改建议,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教授、副教授出具推荐书,认可其学术水平和语言交流能力。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审查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我校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学术论文、邀请函、会议指南、教授推荐表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资助、资助金额。

第五条 审查小组由院研究生工作分管领导、副书记、各系研究生分管领导组成。审查主要内容:会议级别、论文学术水平、外语水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资助金额:1)申请人在会议上宣读论文的,按照研究生院规定,赴亚洲开的会议资助金额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赴其他洲开的会议资助金额在16000元人民币以内。2)没有在会议上宣读论文,赴亚洲开的会议资助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赴其他洲开的会议资助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报账等其他事宜按照《我校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院特别资助的审查。对于符合条件而经费不足的情况,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给予特别资助以及资助额度。

第八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回国后,要在院系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上汇报会议情况及参会体会。鼓励会议论文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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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附《我校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

我校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在校研究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帮助研究生更好地了解学科国际前沿动态,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要求

第二条 基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不属资助范围)。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须具有中国国籍,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参加的国际会议地点须在境外,港、澳、台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或通讯作者提交的论文已被本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并被邀请出席会议作学术交流。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够进行口头学术交流。

第七条 申请人在读期间,享受不超过2次国际交流基金的资助,且申请时本人必须在是中国境内学习阶段。

第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往返国际机票、会议注册费、住宿费、国外交通费、生活补贴、签证费等费用,实行限额资助并在定额范围内据实报销。赴亚洲开的会议资助金额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赴其他洲开的会议资助金额在16000元人民币以内。

第九条 基金主要根据申请人拟参加国际会议的层次高低及申请人学术成果择优资助,且同一个会议、同一名导师的研究生最多资助两名学生参会。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应填写"我校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同时附上会议邀请信及会议安排一式两份,交到研究生所属院(系)审核。

第四章 基金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参加完国际会议回校后,需报送以下资料到各院(系、所)办理报账手续:

1.申请人填写“我校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总结表”;

2.护照首页、签证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3.收入国际会议文集的论文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复印件;

4.以上材料均需院(系)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材料和资助执行材料于当年年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基金资助博士研究生赴境外参加国际会议,鼓励培养单位及导师资助硕士研究生赴境外参加国际会议。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我校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校研〔201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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