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我院研究生奖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校研【2014】11号),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2.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4.按照《我校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在校研究生,且符合申请年限要求。
1.设立博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年/生。
2.设立硕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生,二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年/生,三等学业奖学金4000元/年/生。
3.硕博生(硕士阶段)和硕士免推生原则上在第一学年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统一参加评定;硕博生(博士阶段)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4.院(系)按照研究生院下拨的硕士生学业奖学金额度及标准确定各等级人数。
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各院(系)确定的学制年限;
5.设立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人数不超过一届博士生招生人数的30%,博士四、五年级和直博生六年级优秀研究生可提出申请。
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指标额度,结合本院学生申请情况,由学院分配各年级指标数和各奖项指标数。
2. 在符合以上必备条件的研究生中评定学业奖学金时,将依据各专业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结合各级别奖学金比例来评定奖学金。说明如下:
(1) 综合成绩按照“课程加权平均分+奖励加分”的方式计算。
(2) 课程加权平均分计算培养计划课程,其中,硕士二年级计算三高成绩、硕士三年级计算其它专业核心课程成绩;博士生二年级计算三高专题计算,博士三年级计算所有必修课程。
【科研成果加分】(论文、专著必须以见刊为准,录用通知书不能作为加分凭证)
①在学院攻读研究生阶段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可加分,并要求本人是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是第二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加1分,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加4分(加分可累计)。
②在攻读研究生阶段出版专著,每1万字以上者加0.5分。参与其他出版,每2万字加0.3分(著作权清晰)。
凡在院研究生会、研究生班和研究生党支部担任学生干部的研究生,若被评选为“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者加1分;凡在校研会、校科协等学校社团担任学生干部,若被评为“校级服务之星”者或同等校级荣誉者加1分;担任学院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并获得校级优秀党支部书记者加1分。获得院五星党员、党支部书记等加0.5分。
(4) 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1. 将学校分配的奖学金名额一般按照各专业学生的比例分配到各专业大班,硕士以专业大班为单位分理论班、应用班、专硕班(分金专、国商方向)评选;博士生以年级为单位评选。
4. 由党支部、班委会组织测评,对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平时表现综合评定,并计算各专业研究生的综合排名。召开年级大会,公布排名和初选结果;
5. 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初选名单进行评议;
6. 由班委会公布评议名单,张榜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由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确定正式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
1. 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2.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1)因病或其他合法事由办理休学手续的,在发放之日前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标准恢复发放。
(2)依据《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申请退学或被退学者应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学业奖学金。
(3)退博转硕者,需退还按照博士期间累计获得的全部学业奖学金。退博转硕成为硕士研究生,仍在硕士资助年限内可参与硕士奖学金评定。
(4)学生因病提出退学申请,并经由我校医院出具不适合继续学习病情证明的,或学生被选派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其他法定的不可抗拒事由提出退学的,该生可不退还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
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各系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系主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组成。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学校文件没有实质性变更之前,学院评选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最终解释权属于学院。